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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奖励政策

日期:2012-04-16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激励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2012年4月16日)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文件精神,加快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促进文化大发展、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决策,根据省、市有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行业项目扶持、园区(楼宇)建设以及平台建设、产业孵化、人才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资助、奖励与配套资金扶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税收次级在拱墅区的符合杭州市《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文件规定的行业代码内的企业以及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楼宇)。
    第三条 重点扶持法人企业并且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重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及现代传媒、设计服务、信息服务、动漫游戏、文化休闲旅游等重点行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的内容
    第四条 积极培育大型文化创意企业。市外引进或新设立的财政级次在拱墅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引进当年区贡献30万元以上的,自设立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对区贡献的50%予以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区贡献仍须保持30万以上)。
    第五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做优做强。对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重点行业的企业,年度对区贡献首次达到500万元的,按当年对区贡献的3%给予企业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区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按当年比上年新增贡献部分的15%予以奖励;年度对区贡献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当年对区贡献的5%给予企业奖励,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区贡献保持20%以上增长的,再按当年比上年新增贡献部分的25%予以奖励。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
 积极鼓励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引导激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对于经过培育在国内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国内主板和境外上市的文创企业,按照《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拱政[2007]10号)给予资金奖励。
 对本意见实施前已经设立的文化创意企业,当年对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优秀文化创意企业”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获该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重复评选。本条款属于同一奖项,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推进文创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区文创产业重点项目的,在投产验收后,区文创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向社会公示后,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建设。本意见实施后,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管理机构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经认定为市、区级文创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机构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主要用于补贴园区、楼宇内企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以推动园区、楼宇建设。
     鼓励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做大做强,每年对区贡献单位产出名列前茅的园区,按当年对区贡献的2%给予管理机构奖励;园区内有文创企业上市的,一次性奖励管理机构5万元。每年开展运河天地文化创意产业园(楼宇)“年度优秀基地”评选,并给予管理机构适当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获该称号的基地三年内不重复评选。
     第八条 缓解文创企业融资难度。支持与鼓励金融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于获得国内外风险资本投入的文化创意企业,区政府根据政府创业引导基金政策规定,采用阶段性按比例跟进投资。
     第九条 增强文化创意产业品牌意识。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财政扶持,引导、推动文化创意企业争创品牌、做强品牌,对于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拱政[2007]11号)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积极研发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提升创新能力,对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按照《关于鼓励提升区域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若干意见》(拱政[2008]10号)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一条 加大人才扶持力度。鼓励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拱墅区,设立“拱墅区创意人才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大力引进发展我区文创产业急需的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鼓励创意产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团队入驻拱墅区。对于符合我区“5100”计划标准的人才,按照《关于印发<拱墅区关于引进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5100”计划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拱委办[2011]2号)给予政策待遇。
     第十二条 加大影视、动漫产业扶持力度。区内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审查的原创性电影、电视、动画作品,在中央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每部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奖励;电影作品在国内影院首播,按每部20万元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安排经费用于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配套,以及区文创办组织的规划编制、专题宣传、业务培训、课题调研、先进评选及其他重大活动。凡获得国家、省、市各类创意产业专项支持的创意企业,区财政按相关规定予以资金配套。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拨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决策,公正透明的原则。管理和审批工作在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文创办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凡扶持奖励政策条款中明确规定资金额度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区文创办研究制定细则,经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审核并提交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区文创办、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
     第十六条 各受助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核算,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向区文创办、区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区文创办、区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将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的资格。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接受区监察局、审计局的监督。
     四、其他
     第十七条 同一产品、项目根据上述扶持奖励政策得到多次奖励、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文创特色楼宇的奖励扶持政策参照拱墅区加快楼宇(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文化创意企业迁出拱墅区或注销的,必须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原有拱墅区文化创意产业政策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文创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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