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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奖励政策

日期:2013-12-24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转型升级的骨干力量,根据省市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拱墅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已与证券公司(具有保荐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签订改制协议,且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的企业,经认定,给予补贴10 万元。

二、对已在浙江省证监局备案且辅导验收合格的企业,经认定,给予补贴20 万元。

三、对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企业,经认定,给予补贴30 万元。

四、鼓励企业申报杭州市上市培育对象,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递增15%以上部分的区地方财政所得,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五、对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市区两级共给予总额为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已获前一至三条补贴的,补足剩余部分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 市区两级共给予总额为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本地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区的,视企业在我区的纳税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区,视企业在我区的纳税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最大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对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奖励。(企业已获第一条补贴的,补足剩余部分奖励)。

九、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简称“新三板”)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企业已获第一条补贴的,补足剩余部分奖励)。

十、鼓励中介公司为拱墅企业直接融资提供优质服务。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中介机构就所服务企业的尽职情况、服务效率、企业满意度、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及为拱墅企业的服务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按评价排名情况给予前五位一定额度的奖励,并优先向区内意向上市企业推荐。

十一、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的企业适用本政策意见,财政扶持(奖励、资助等)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若扶持对象同一条款的依据使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12月29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已发布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此为准。国家、省、市发布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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