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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7-16

      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 委令〔2005〕第39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杭政〔2006〕5 号)和《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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