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实施办法
日期:2015-12-01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骨干力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14〕39号),结合拱墅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与证券公司(或交易场所认可的推荐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或挂牌服务协议,且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30万元财政补助。
二、推进企业到场外交易市场挂牌
(二)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挂牌,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财政补助(企业已获第1条补助的,补足剩余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三)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20 万元财政补助(企业已获第1-2条补助的,补足剩余部分)。
(四)“新三板”挂牌企业采用做市方式实现股票流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财政补助(企业已获得第1-3条补助的,补足剩余部分)。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五)企业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或以直接上市方式向境外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财政补助。此项补助每家企业仅限享受一次。
(六)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80 万元财政补助(企业已获前1-5条补助的,补足剩余部分),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企业在境外上市, 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财政补助。
(七)鼓励本区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相对控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对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我区的,视企业对我区贡献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最大补助额不超过180万元。
四、鼓励优质区外上市公司落地拱墅
(八)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上市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区,视企业对我区贡献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最大补助额不超过180万元。
(九)对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本区,视企业对我区贡献情况,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最大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
五、推进企业开展持续资本运作
(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实施股权再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单个上市公司年度再融资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一)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财政补助。上市公司享受补助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拱墅的,要求退还此项区财政部分补助。
(十二)挂牌企业实施直接股权融资且募集资金在我区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十三)挂牌企业实施重大并购重组,视其次年度业绩增长和贡献情况,通过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挂牌公司享受补助后5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拱墅的,要求退还此项区财政部分补助。
六、其他附则
(十四)财政收入级次在拱墅区的企业适用本政策意见,本政策每年6月、12月各兑现一次,具体操作办法,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五)我区将积极兑现省、市相关政策,同一企业在区财政补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补助的,区财政补助部分视作已经配套,市补助资金纳入本实施意见补助总额。
(十六)本政策自2015年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前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拱政办发〔2013〕99号)同时废止。